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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具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但若除通用名称外还具有其他显著性特征,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则不予撤销,同时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商标进行合理使用。事实上,通用名称的认定是各方利益的划分与权衡。这方面的争议在现实中层出不穷,例如“解百纳”、“鲁锦”等针对商标注册或使用不当的纠纷。然而,无论是立法层面抑或是司法实践层面都没有一套现实有效的对通用名称进行认定的规范,导致无法完全实现对通用名称进行认定的目的。本文试图从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两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主要讨论了通用名称的概念、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中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以及对通用名称认定完善的见解。一方面从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规范性、通用性等方面探讨通用名称的概念和本质,同时对被称为商标法灵魂的显著性进行了研究,将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等理论结合到对通用名称的认定中;另一方面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家意见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在认定通用名称时使用到的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分析并讨论应在何阶段以哪一标准为侧重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争议,本文还论述了地域因素对通用名称认定的影响,包括仅在某一区域而非全国受到了认可能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问题,以及全球化给通用名称认定带来的新的冲击。结合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当正确认识到通用名称的相对范围并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相关标识的显著性而不断变化着的。除了注册商标因逐渐丧失显著性而淡化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外,原本的通用名称也可以通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由于相关商标争议案件具有上述特殊性,案件审理时间不宜过长,从制度设计上对程序进行简化和缩短显得十分必要。从对商标通用化的处理方式引申探讨了同行业竞争者对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进行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与判断。本文试图从实体与程序两头着手,以期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优化的效果,对通用名称认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实现商标法的目的——推动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不拘泥与传统对通用名称的可注册性研究,而是结合司法实践讨论通用名称认定的新兴问题及研究通用名称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等,以及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通用名称可注册性规定的变化进行分析,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用名称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系列的研究,进而探究对我国通用名称认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