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本文的标题中不难洞见,本文是区域发展战略同人权法学彼此结合的产物,第一章概括论述了人权法学与区域发展及其相互关系。区域发展学说为人权法学研究带来崭新视角:首先,修正人权法学“个人——国家”的双轴、平面思维模式,加入“区域”新坐标构建出三维、立体的思维系统;其次,更新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之宏观、整体话语系统,导入区域发展权子系统将其微观、具体化;最后也是最为根本的在于,纠正人权理念与实践中普遍性、整体性、绝对化的宏大话语,以区域人权发展战略作为化解人权与主权之冲撞、平衡普遍人权与文化相对主义的现实路径之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可能源自诸多方面,概言之,区域禀赋的差异、政策面的不和谐、执行上的不协调当为主要原因,三者之中,至少后两方面离不开人权法的分析与解决路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权保障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绕不开的治本之路。第二章将区域发展战略导入人权法学,探讨区域人权发展问题的理论前提与现实依据,即客观存在的区域人权发展不平衡。人权发展区域失衡状况之所以存在,一方面外在的取决于作为人权本源的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经济关系与物质文化环境,另一方面内在的连结到人权自身的理论特质与基本属性。换句话说,人权的某些内在性质决定了它在区域实践中呈现出不均衡发展的表现,因此,要揭示区域人权发展不平衡的理论依据,必须追溯到人权内部的属性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区域人权发展不平衡的理论基础即是作为人权重大理论课题之一的人权之属性,具体表现为普遍性与特殊性、道德性与法律性、观念性与制度性、消极性与积极性四对辨证统一的矛盾关系,而区域人权发展不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四大方面矛盾运动在区域人权实践中的表现。当今国际人权领域常常引起争议的东西方人权差异甚至对峙就可以被视为区域人权发展不平衡极大化的表现。第三章为区域发展的人权法总论。依照区域发展战略眼光省思区域人权发展不平衡问题,要求以区域人权发展战略与机制指导区域内人权保障事业以及各区域之间的人权交流与协作。作为区域发展与人权法学的理论沟通与实践联结之成果,区域人权发展战略与机制一方面要求以区域发展思维改造传统人权法学,另一方面又追求以人权法途径促进区域发展事业,其总体思路包括区域人权法治目标选择、区域人权发展战略规划、区域人权法律机制构建以及区域人权发展状况评估四个环节,最终目的是为实现各区域人权保障与协调的全新格局。区域人权发展战略与机制从总体上表达了区域人权保障与协调的宏观举措,它可以统领但不能取代微观意义上的具体人权保障。区域语境下具体人权的保障与协调不仅是对区域人权发展战略与机制的具体实现,更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功能与意义。鉴于学术界对于发展与区域发展的认知经历了从单一强调经济发展到追求社会全面进步、再到提倡可持续发展的轨迹,第四至六章从区域经济发展、区域社会全面发展、区域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着眼,讨论经济、社会各领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三大领域六项具体权利的保障问题。结合前文提出的初阶目标与进阶目标,欠发达地区首先确保基本饮食权、健康保障权和基础教育权,而追求幸福权、可持续发展权与政治参与权维护则主要由发达地区率先尝试,当然,这种区隔只是相对而言的,一方面,区域人权保障中的区域协调与合作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尽管各有侧重与取舍,但无论欠发达地区还是发达地区都必须同时兼顾两条目标的具体要求。全面论述区域人权发展战略规划与实践的相关内容之后,那么,这一思想在个别区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加以运用呢,第七章以我国中部地区构建“两型社会”相应的人权法治建设为例进行实证研究。事实上,“两型社会”建设不仅关系到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权保障,它对人权法律理念与制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