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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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对于社会大众的重要程度正在逐步提高,其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经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条款,该条款对于完善各国的保险立法及促进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可抗辩条款从其产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从最初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发展到现在已成为大多数立法成熟国家和地区保险立法中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之一。不可抗辩条款有其内存的法理基础,其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信息不对称、如实告知义务这些理论共同从深层次构筑了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符合解除权的法律内涵、合理分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遵循了公平正义原则、体现了对保险相对人的人道主义关怀。
   我国保险法在修订之前其中并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内容,我国学者对于不可抗辩条款是否应该引入我国的保险法中一直存有纷争,其中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鉴于我国当时的历史背景,如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和核保能力有所提高、人寿保险所占市场份额逐年增多、对保险相对人的法律保护力度有所欠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能力良好、保险公司的信誉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条件为我国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国在现行的保险法中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其中。
   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我国得以法定化带来了许多益处,其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有利于督促保险人完善核保机制、有利于抑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益处有很多,但是该规定在我国仍存有许多的弊端,其在适用范围、可抗辩期间的长短、复效合同的规定、适用例外、适用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尚有缺陷,如果这些弊端不能得以完善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借鉴立法成熟国家和地区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先进立法经验,并与我们国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我国在以后修订的保险法中应将不可抗辩条款归入到人身保险合同的部分中,适当延长可抗辩期间的长短,并对不可抗辩条款于复效合同中的适用及其适用例外进行补充规定,还应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与承保范围或除外责任的适用关系以及其与撤销权的适用关系。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只有不断的得以完善才能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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