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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垄断行为中最为常见、危害最大的限制竞争行为,历来都是各国反垄断法打击的重点。然而,垄断协议通常都极为隐秘,无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无从知晓,这就加大了反垄断执法难度,加之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力、物力有限,长期以来对垄断协议的查处效果并不明显。为了确保对垄断协议的有效查处,美国于1978年设立了宽恕制度。经过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近二十年的完善和实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逐步成为一个“胡萝卜加大棒”式的奖励自愿性的披露信息与及时合作,并严厉惩处垄断协议的制度。该制度在实践中对于发现和查处垄断协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使得各个国家意识到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都逐步建立了宽恕制度。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引入了宽恕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相继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配套法规。这些法规细化了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但相关规定仍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可行的适用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应用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以及历史考察法等研究方法,按照制度概述——发展沿革——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完善建议的逻辑结构,力求在系统、全面研究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产生渊源、发展沿革、理论基础以及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适用现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首先界定宽恕制度的概念,明确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归纳宽恕制度的优越性。其次,分析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宽恕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进行梳理,为适用宽恕制度奠定理论基础。再次,从主体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宽恕结果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研究美国、欧盟的宽恕制度具体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最后,深入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适用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