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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领域能够帮助当事人合法逃离合同约束的重要制度。本文围绕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及程序等方面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面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为合同解除权的界定、理论基础及价值。合同解除与合同违约、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及合同撤销之间是有区别的。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别,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解除权的特征表现为程序性、时效性和即时性。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为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促进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第三部分为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制度的现状及不足。首先,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及行使程序三方面展现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法律适用现状。其次,通过法律规定现状及法律适用现状,归纳出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方面的局限性,即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守约方,违约方或者法院能否成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在行使条件方面,现行合同法规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规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方面,合同解除权人不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否受理,受理后作何裁判未明确。第四部分为我国民法典草案对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评析。该部分主要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和行使路径方面的规定,同时评述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相关条款。该部分结合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对比探求合同解除权主体的合理范围。第五部分横向比较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方面,德国、日本民法典在立法上采取了类型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的立法模式,日本民法典对于各种类合同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细化,并加以区分,使得在相对具体的合同种类中,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行使条件具有更强的确定性。法国采用了诉讼解除模式,德国、日本均以通知解除模式为主。第六部分提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在编纂过程中应对合同解除制度予以完善的重点。一是赋予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请求权,二是细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三是确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过程中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具体形式,四是在合同解除模式方面采取行为解除模式的同时兼采类裁判解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