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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除了立法本身,还需要通过实践去检验。缓刑考察制度是为了促使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作为缓刑制度中的其中的重要部分,缓刑的实施,对于实现缓刑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尤为重要。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缓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日益突出。然而相比于立法迅速应对,我国司法对缓刑制度并未及时跟进,导致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相关问题的条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考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仍旧没有得到改善。如缓刑考察制度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标准不明确,考察制度中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显得苍白缺乏执行力,考察主体缺乏监管督促,而在缓刑适用中缓刑的撤销程序缺乏法律有效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缓刑考察制度的理论研究更是与司法实践需要严重脱节。同时由于立法上的缺失缓刑考察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考察以及监管中均有问题出现,导致各地在缓刑考察的执行中混乱不一。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缓刑考察制度依旧存在困惑,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极大的盲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出现在我们眼前:在我国,缓刑考察制度还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研究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理论探讨现状以及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和司法实务中对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的需求,笔者选择缓刑考察制度作为硕士论文,以研究立法和实践中缓刑考察制度的缺失,试图提出建议,完善缓刑考察制度。本文主要包含五章,第一章讲述缓刑及缓刑考察的理论知识,第二章到第五章写缓刑考察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的问题,结合案例,从缓刑考察制度立法上和其他制度的设计上提出解决办法,完善缓刑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