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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始,人类依旧摆脱不了石油的束缚,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不断深入,海上钻井平台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以及康菲公司漏油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和反思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两种不同的赔偿制度使得我们去思考究竟如何去做才是解决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最佳方案。既不会因为天价罚单使得企业发展受挫甚至停摆倒闭也不会因罚金过低弥补不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即使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也非易事,这种国际贸易需要多方调和,但是国际海事组织并没有针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做出相应的规定,美国的法律虽有类似的规定但观点并不明确,导致世界范围内在处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式。而争论的焦点落在了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责任限制这几方面。赔偿责任主体争论主要在于主体资格的认定范围,由于基本借鉴于船舶,主体资格的范围往往界定过于狭小,通过美国实际判例分析,扩大责任主体是符合海上钻井平台这一特殊性的。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也应该将范围扩大,还须完善调查取证制度,便于分析实际经济损失与海洋破环程度。关于归责原则方面无论是船舶还是海上钻井平台,其认定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仅仅是性质进行了区分,主要归结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事故究竟是环境损害还是一般侵权行为,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事件应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再特殊对待。最后在责任限制方面,建立完善的保险基金制度,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限制是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的手段,对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还应由专家学者进行集体研究,推出合理的责任限制条例。完善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是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经济价值的前提,笔者通过深入的学习与研究在下文中对具体的做法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