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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交易法》在2006年修订之前,主要以美国法为蓝本,并进行了多次修订。但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背景下,日本证券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2006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证券交易法》,该法结合日本多年立法经验和国情,对美国、英国、欧盟的证券金融法制兼容并蓄,体现了国际证券立法的最新趋势。其中,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修改,该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第一,在证券市场信息首次披露制度上,日本对适用信息披露的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有价证券的公募和私募方面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在证券市场持续披露制度上,导入了季度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修改了大量持股报告制度。第三,在法律责任上,加强了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惩罚力度。而我国之前对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美国的证券法,对在证券信息披露最新立法方面研究不足,这一点与日本修法前的国情相类似。日本在本次修法中修改的各项制度,在我国也有相应的制度,本文对此作了比较分析,以得出日本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借鉴和启示。文章共四章,研究对象为中日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为中日信息披露制度概述。在介绍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目标和特征的基础上,对《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新发展进行概述,最后对我国与日本此次修法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介绍。第二章是对中日证券市场首次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首先日本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对有价证券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根据有价证券的流动性划分设计了不同证券适用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为基础,对比了我国和日本在公募、私募方面的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得出相应的启示。第三章是对中日证券市场持续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主要就日本修法中导入或改动的季度报告制度、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对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违反披露义务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在刑事责任、虚假信息责令修正程序和课征金制度的完善进行介绍,以及与我国相关规定相比,应当如何借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