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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为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作用于调节劳资双方关系,国家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去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推行、实施。政府的行政化干预的确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亦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蒙上了中国特色。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成熟,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资双方矛盾日渐增多、增剧,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现象。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手段已不再适应现实需要,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平力和公信力,直接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挥其调节功能的作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事业发展遭逢瓶颈期,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究其根本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问题。”三方仲裁”的调解机制向“一方仲裁”的沦陷、“社会机构”的性质属性向“行政机构”的倾斜,是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的两方面具体体现。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坚持劳动争议仲裁“去行政化”,不断优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运行,才能真正意义上助力于保障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当前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现象,论文基于公共管理的视角,以广东省韶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韶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细致分析,阐述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具体表现,进一步剖析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现象的根源性原因,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发展模式进行有效学习和借鉴,有针对性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去行政化”的优化对策。论文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的背景和选题意义,明确论文的研究方向;其次对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作出阐述,明确论文的研究手段和研究背景,为进一步的论文研究夯实基础。论文首先对相关研究概念进行了简要阐述,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简单介绍,加深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基本认识了解。其次以广东省韶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例,从机构设置、仲裁活动、人员配备和考核方式多方面入手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具体体现进行对照分析,深入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背后的法律、体制、定位等问题根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的负面影响,归纳分析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的弊端及恶劣影响。最后通过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展经验的学习与借鉴,为还原劳动争议仲裁本质性质,进一步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运行管理进行优化,真正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去行政化”提出具体的优化对策建议,还原劳动争议仲裁的社会属性,切实突破劳动争议仲裁发展当前的瓶颈状态,使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高效致力于保障劳资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