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法制的绿色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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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研究的深入,农业环境保护也逐渐成为各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而有关化肥污染的问题成为农业环保事业的重要内容。综合现有的研究资料发现,关于化肥污染问题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但大多集中在化工技术方面。本文将在吸取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以经济学理论反思法律的相关问题,对于化肥法制的绿色变迁进行历史梳理,在着重分析我国化肥的制度环境基础上,为我国化肥的绿色法律制度创新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本文共有五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综述,并引出本文的研究内容:我国化肥法制的绿色变迁研究。第二章主要是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分别就化肥法制绿色化的萌芽时期、初步发展时期以及加快发展时期这三个不同阶段中化肥的绿色法律制度变迁内容进行考察、分析。笔者以不同时期内政府对化肥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管理行为为主要线索,试图勾勒出化肥法制绿色变迁的全貌。在对不同时期的重点法律、法规的整合中发现,我国化肥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的匮乏,且法律层次较低,大多散落在其它单行法或行政法规中,这与我国长期依赖政策性文件调整化肥相关事宜的习惯密切相关。第三章主要是利用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化肥法制绿色变迁的历程进行理论剖析。将国家或政府、以农户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者以及化肥相关的生产企业作为化肥法制绿色变迁中的主体,着重分析他们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共同推动化肥绿色制度创新的行为,也正是由于他们为追求外部利润相互博弈的行为,才能将化肥绿色法律制度不断深化。同时,在对我国化肥绿色制度变迁的主体分析基础上,研究得出政府是我国化肥绿色法制变迁的主导力量,是绿色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和决策者,其它微观主体受政府的需求和偏好的影响较大,既无足够的变迁成本也无相应的变迁动力,因此我国化肥法制绿色变迁的方式为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此外,在路径依赖方面,我国化肥法制的持续发展中并无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忽略生态效益的生产观念已然形成阻碍绿色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也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予以扭转。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化肥绿色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笔者认为应先对化肥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与完善。同时,在对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化肥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针对于化肥的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通过规范化肥的竞争市场和明确各方法律义务,增加化肥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于绿色制度的需求和创新动力,以政策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服务理念,将绿色经营、绿色消费加入化肥市场当中。再次,着重针对于化肥使用者提出完善测土配方施肥制度。为降低化肥绿色法制的变迁的摩擦成本,测土配方施肥机制将以经济激励性政策为主要推广形式。但应改变化肥企业单纯的依赖国家财政而推行测土配方施肥的现状,应将补贴金发放给化肥使用者,以消费带动配方肥的生产,并鼓励企业更新其服务内容,在良好的绿色市场运作下自主选择绿色经营。最后,应探索建立化肥的环境经济补偿制度。根据“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划分出化肥环境经济补偿的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并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补偿形式进行分析,最终确定以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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