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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没收是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国库。犯罪工具没收作为一项打击犯罪的重要刑事措施,一直备受统治者的青睐。首先,犯罪工具没收可以弥补刑罚上的不足,起到恢复因犯罪所造成法益被破坏之圆满状态,其次将犯罪工具没收,主观上使犯罪分子遭受财产损失之痛苦,客观上犯罪分子丧失再次利用该物进行犯罪的可能,故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尽管如此,犯罪工具没收制度仍处于我国刑事理论体系的边缘地带。犯罪工具没收的依据源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即只要被认定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应一律没收。这样模糊而刚性的立法与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案情并不适应,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工具没收范围模糊、犯罪工具没收程度失衡等问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犯罪行为对犯罪工具存在极强的依赖性,以此来分析犯罪工具没收问题比较具有典型性。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分析不同法院对涉案船舶是否没收的判决结果,用以证明犯罪工具没收的立法规定过于严苛,这无疑与我国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以及国际上的立法趋势等相违背,出现此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于理论界对于犯罪工具没收的系统化研究不足,在认识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基于解决实践问题的目的,有必要对犯罪工具没收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为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以及程度等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为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妥善处理犯罪工具没收提供理论依据。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概述。该部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工具没收的含义,通过刑事没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总结出犯罪工具没收的特征。二是对犯罪工具没收的性质认定,关于犯罪工具没收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理论争议,其中主要是围绕刑罚说、保安处分说以及独立的对物制裁措施说,本文通过对上述观点的评述,阐明笔者的观点,即犯罪工具没收应该认定为是一种独立的实体上对物的处分。三是犯罪工具没收制度从古至今的发展状况,介绍犯罪工具没收在立法上的变化趋势,指出犯罪工具没收也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第二部分是犯罪工具没收限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没收犯罪工具会起到弥补刑罚不足以及预防犯罪等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无须对犯罪工具没收进行限制。本章从犯罪工具没收限制是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的要求等必要性角度,以及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等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并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犯罪工具的没收相结合,指出对犯罪工具没收进行限制是合理的。第三部分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犯罪工具没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犯罪工具没收主体不明确,没收对象范围模糊,没收程度过于严苛三方面,并对造成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进而反映出犯罪工具没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犯罪工具没收的对策与建议。首先强调没收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侦查及检察机关不能随意处置没收的犯罪工具;其次对没收的范围进行重塑,即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最后是要严格限制犯罪工具的没收程度,要将“比例原则”引入到对犯罪工具没收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