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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林业正在经历着以经济效益为主向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它不再被视为一个狭窄封闭、单纯追求经济价值的产业,而成为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国家通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对商品林和公益林进行了划分,目的就是重点推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以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建立的。然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构建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一项经济工程,而且是一项法律工程。生态效益补偿的合理性、制度性、长期性、稳定性需要法律机制来保障,补偿的主体、对象、标准与程序也需要法律来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就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展开讨论。首先从分析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本质入手,阐述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列举国外的立法现状得出它们在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而后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最后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补偿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的建议。全文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作了基本界定,从而明确了研究范围和目标,并对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从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和权利平衡等多角度回答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国外的立法现状作简要概述,并主要列举了美国、巴西和德国的概况,通过对各个国家的比较得出了国外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与国外相比较,指出了我国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存在的补偿筹资渠道单一、补偿标准缺乏合理性、补偿基金管理不规范和未建立区域补偿制度几个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这部分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详细阐述了怎样完善以《森林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配套的补偿法律体系,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以补偿资金市场筹集制度、公益林现地区划制度、区际生态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制度和基金管理制度为主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保证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