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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重要性,就象空气对于呼吸,水源对于生存,粮食对于能量。随着我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的改进,原本纯洁的自然环境也渐渐变得污浊起来;伴随着人类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日益被关注的问题。当我们认识到破坏环境问题的严重后果时,环境保护便被提上了日程。由于我国工业化起步比较迟,相关的环境犯罪问题还不是很成熟,在环境犯罪立法上不系统,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对此,笔者试图对环境犯罪的一些重要问题予以分析,作出自己的一些理解。刑法作为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最后一道保障。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最早始于1979年的刑法典。但是,1979年的刑法典所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因为当时的环境刑事立法中,是将这些犯罪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环境犯罪章节。到了1997年的刑法典,才出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才在立法上突出了环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到了2003年的《刑法修正案(四)》又对一些环境犯罪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几个环境犯罪条款,使得环境的刑法保护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也体现了我国日益重视环境犯罪给人类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危害性。有了立法上的先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也开始对环境犯罪予以足够的重视,这对保护我国环境来说,都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在这篇论文中,试图对环境犯罪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确定其内涵,解决环境犯罪突出的几个理论问题,提出一些立法上的建议。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的内涵及其环境犯罪的定义。由于我国目前对环境犯罪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这会使得人们对环境犯罪比较混乱、模糊,所以笔者在分析目前国内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环境犯罪中环境的内涵,以次来给环境犯罪下一个相对客观的定义。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特征及其行为模式。虽然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在本质上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犯罪问题被日渐重视并深入研究,就在于其有区别于传统犯罪行为的特征。又由于环境犯罪有很多不同的行为模式,为了能够系统的理解它们,笔者对次进行分类,认为环境犯罪可以分为污染型、破坏型、走私形和渎职型环境犯罪。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这三部分是这篇论文的一个重点,即分析了环境犯罪在当前的三个焦点问题:环境犯罪的客体,环境犯罪中不适用严格责任和环境犯罪设置危险犯的可行性。为何称之为焦点呢?原因是笔者在阅读相关环境犯罪理论书籍的基础上,发现这些问题是目前环境犯罪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笔者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犯罪行为提出不同的客体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中,提出环境犯罪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环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提出环境犯罪是应该设置危险犯的。第六部分:在分析现行环境刑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从宏观上分析环境刑法的不足;其次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破坏动物资源环境犯罪、破坏植物资源环境犯罪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犯罪这五个方面来分析环境刑法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再分别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