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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是西方社会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至几百年前。其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一直以来就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对员工、对社会的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几十年来,西方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使其理论不断得以深化与发展,形成了企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论、所有权社会化论和企业公民论等几大理论支撑。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才真正进入我国学术界的研究视野,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仅停留在对国外相应研究进行梳理、归纳或修补的阶段,未能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近年来,社会各界开始大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并于1997年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简称SA8000,但尚未取得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承认。在2008年的中国,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汶川大地震的爆发和世界金融风暴的袭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更广、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需承担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关乎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现状和实践状况的研究来分析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具体问题或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讨论,同时提出个人观点,如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尝试设立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完善《公司法》具体条款(如完善公司法第45条与第109条)、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诸如《工会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法》、《劳动法》、《证券法》等)、完善董事会结构(如规定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必设或常设机构)和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等。在其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措施方面,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宣传、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如清华大学总裁、董事长研究班模式就值得借鉴)、政府的引导、工会组织的维权、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企业内部自身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