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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条款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它上承合同的效力和功用,下启合同的履行和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发展已久并已成就体系,这一制度对推动其合同纠纷的解决,并进而对推动其经济发展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然而,至今它仍没有引起我们国家理论界的普遍重视。我们认为,我国理论界应当考虑该如何对这一英美法的成熟制度加以系统的细化研究,并进而加以适当借鉴和改造,使其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更好地衔接,以更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司法实践问题。同时,鉴于法律经济学在描述性以及规范性上的强大的理论优势,我们的努力也应当是这一进路下的。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的不完全性及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由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不完全合同。合同的不完全性这种思想对于传统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合同逐渐成为当事人合意与法律制造的混合物。法院已不单单到当事人的意思中去寻找合同,而是把视野扩展到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并加以动态的把握,再通过解决合同不完全性的相应的制度补充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即是解决合同不完全性的相应的制度。
第二部分,默示条款制度的源起与类型。英美法系的法官们采用“默示条款”为不完全合同所欠缺的内容进行补充。由于法官不能为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那么填补合同漏洞也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的要素。因而法官否认自己的填补合同漏洞行为是在重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将这一行为标榜为,在探寻当事人的某些暗含的、隐含的合意或者说是合同条款,又称默示条款。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
第三部分,对添加默示条款的相关理论的经济分析。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我们可以得知,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的。沿着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传统的规范性默示条款理论不仅被简化了,同时人们的思考也被节省了。
第四部分,默认规则的内涵和类别。法院所补充的条款传统上被称为“默示条款”,而被添加的默示条款形成之前的元规则如今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既包括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又指司法上的默认规则。根据不完全合同形成的原因,可以大体上将默认规则分为两类:多数的默认规则和惩罚性默认规则。
第五部分,默认规则的设计问题。关于设立默认规则的规范性学说,包括:将默认规则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主观合意的基础之上的合意理论;将默认规则建立在“惯习性规范”的基础上的惯习主义;将默认规则建立在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主义的基础上。通过比较这三种相竞争的理论,只有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可以更好地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规范性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