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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特征,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差异化特性,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法》形成了与《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不同的劳动者倾斜保护理念,这一理念体现在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适用主体范围、约定劳动者损害赔偿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以及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规则。对于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作出了简易规定,而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理念保护差异和设定赔偿责任目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采用普通民事责任认定规则处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不合理性,故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构建自身特有的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认定规则。本文共分为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引言,对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进行了简要论述;第二章为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明确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的内涵,区分其与普通民事违约损害赔偿的差异,是对本课题进行研究的基础。正由于劳动者适用民事违约损害赔偿存在困境,而劳动立法本身又对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规定不足,导致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特殊认定规则设置十分必要,且其价值应当定位在修正契约自治原则和坚守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第三章为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现状,主要从劳动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主线加以分析。在主体适用范围上,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而基于“弱势假定”具有用人单位色彩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赋予了特殊保护,有违弱势劳动者保护初衷;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由于劳动者违约辞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履职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从而增加了劳动者的违约风险;在责任认定方面,由于立法空白导致实践中劳动者责任认定规则的模糊与混乱。第四章为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的制度完善,在责任主体方面,依从属性标准排除强势劳动者的特殊适用。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针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制度,实行实体条件和预告期设置的分类化;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方面,重构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规则;针对劳动者职务行为损害赔偿,增加职务行为损害赔偿一般条款、明确纠纷类型及加强条款的有效性审查。在责任认定方面,增设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特殊责任认定规则,明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行损害合理赔偿标准且理清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竞业限制违约和商业秘密侵权责任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