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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问题的实质是存量土地的利用问题,是土地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城市房屋征收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所带来的结果。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的不合理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紧缺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瓶颈。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和房屋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多,全国各地因房屋征收引发了大量的纠纷矛盾,甚至还导致一些悲剧性事件的发生,为了抗迁而自焚、自杀事件不断上演,“钉子户”开始层出不穷,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自此,“拆迁问题”开始受到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各层的高度关注,改革旧的拆迁制度所带来的社会弊端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本文结合我国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分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现状,探讨我国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力图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本文通过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界定、征收与补偿的理论基础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了在明确征收与补偿概念的同时,了解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何要进行房屋征收,以及补偿所根据的理论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目的是收回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就涉及了房屋征收问题,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作出了特别牺牲,而这种特别牺牲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需要公共平等负担。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以民主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起到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第二部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前提的公共利益,由于其自身概念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实践中公共利益范围过于宽泛,有政府滥用征收权的情况存在。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较为模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违章建筑被排除在了补偿之列,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补偿。而作出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缺乏中立性,很难公正的评估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事实上我国房屋征收中可进行产权调换的条件不成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公众参与缺少程序上的保障,究其原因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参与主体角色的错位。房屋征收中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司法裁决的公正性面临挑战。第三部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的是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建议。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采用程序界定机制,为减少征收权滥用的现象对政府公共利益的判断权进行控制。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尽量减少被征收人所受的损失,努力实现公平补偿。通过明确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听证制度的完善来保障房屋征收中的公众参与。针对司法裁决的不公正的局面,以司法对行政的严格审查、司法裁决和司法执行的分离和司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完善我国房屋征收补偿中司法裁决搬迁的公正性,同时建议在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使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