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垄断法实施具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不同的执行体制。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是指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所进行的行政活动;私人实施则是私人当事人(经营者、消费者等)就垄断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而倡导或介入的反垄断法实施活动。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国家,也是私人实施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反垄断法的原告资格理论、三倍损害赔偿、证据开示、集团诉讼制度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欧盟所建立起的反垄断法实施体系中行政程序占据着主导地位,欧盟层面上的反垄断法实施中没有私人实施的空间,也没有设立与反垄断法有关的损害赔偿制度。较之美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发达,欧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仍处于不发达状态,其主要原因在于欧盟竞争法规和成员国程序规定上存在有重大的法律障碍。欧盟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模式传统是私人实施欠发达的根源,私人诉讼法律程序上的障碍和私人不好反垄断诉讼的法律文化客观上抑制了私人实施的发展。为了实现对受害者损害赔偿权利最低限度的保护,有效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欧盟先后发布了第1/2003号条例、《绿皮书》、《白皮书》、《损害赔偿诉讼的成员国规则》指令草案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试图消除私人实施的障碍,以促进欧盟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欧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促进措施中,首要的是掌握着进入反垄断私人诉讼闸门的原告资格问题。反垄断法上的原告资格理论起源于私人主体于美国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原告标准理论,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中发展出的“间接购买者规则”、“禁止转嫁抗辩规则”与“反垄断损害规则”,对欧盟反垄断法原告资格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欧盟反垄断法成文法中并没有对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和转嫁抗辩作明确规定。但欧洲法院通过Courage等司法判例确定间接购买者可以因垄断者过高索价而遭受的损失向法院进行索赔,赋予了间接购买者以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白皮书》明确了受到垄断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直接购买者还是间接购买者都有诉讼资格,都可以在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个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损害比较分散、价值相对较低的受害者,欧盟委员会认为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可以将受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受害者的个体诉求合并处理的机制。对此,委员会提出将两种互补性的集体救济机制——代表诉讼与加入式集团诉讼结合起来的机制的建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的量化问题;二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世界上对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规定的国家,大多也就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通常都要求在一般损害赔偿成立要件之外还要构成反垄断法特别的要件。欧盟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成立必须符合(1)原告适格;(2)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3)反垄断损害;(4)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过错要件在不同的成员国要求不同。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欧盟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请求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需要精确数额。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害人至少应当得到其所遭受实际价值的全部赔偿,包括实际损失、既得利益损失和利息。再使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损害进行具体量化,反事实状况法、回归分析、模拟模型以及成本推算法是欧盟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最后,在经济分析方法仍无法具体量化或者量化结果具有争议时,由法官来进行自由裁量。欧盟反垄断法没有三倍损害赔偿,因而当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遇到激励不够的困境时,欧盟希望并且强调通过证据规则的完善来促使原告胜诉,以克服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困难。欧盟委员会将证据开示作为私人获得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途径,认为应当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低限度的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欧盟委员会将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的行为的证明责任归于诉称存在该违法行为的当事方或当局,对方当事人若主张其行为符合条约第81条(3)的豁免标准,举证责任则发生转移,由对方来证明其行为符合第81条(3)的豁免标准。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欧盟层面上并不存在特定的法律或指引,而是由各成员国在遵循等效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国内法律加以规定。我国已经通过《反垄断法》第50条初步建立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和欧盟面临着同样的一个现实问题——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欠发达”。欧盟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推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就必须克服一系列法律障碍,采用全面促进模式。首先,要扫清私人实施观念上的障碍,私人实施既可以填补我国公共实施的缺口,也可以通过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实现矫正正义。其次,还需要完善私人实施的配套制度以推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应进一步明确,明确赋予消费者以反垄断诉权;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应作特殊安排,增强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引入反垄断的集体诉讼制度或者代表诉讼制度,促进更为全面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