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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国企改革的需要,寻求通过破产解脱困境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现实需求与我国破产法立法模式的缺憾和法条内容的滞后所带来的破产程序操作的混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对现行破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出台一部全面、细致、高效的破产法典式文件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而对破产法律制度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充分的探究,并提出完善的构想无疑是尽快完成这一任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于此,我选择了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课题进行考察和探究。本文包括导言、正文两个部分,正文由四章组成。导言简要阐述了论题的现实和深层价值,以及研究这一论题的视角和论题的中心主题。正文第一章,从考察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入手,对大陆法系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对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将两大法系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作比较,指出英美法系将信托融入破产制度,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信托受托人,能克服大陆法系有关破产管理人各种学说的缺陷。正文第二章,首先对我国破产清算组存在的弊端进行了阐述,进而对这种弊端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根源在于:理论上,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立法上,对于破产清算组规定是以“职务说”为指导,而“职务说”本身存在缺陷。在对大陆法系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论、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以及我国破产清算组的种种弊端及其根源的介绍、分析和比较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成功的破产财产信托制度,以信托模式构建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以信托模式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可行性,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已具备在破产制度中导入信托的基本条件,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具有相通性,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具有同质性,信托受托人与破产管理人特征具有一致性。正文第四章,就信托模式下构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了论述,主要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以及破产管理人的激励、约束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