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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公私合伙制(PPP, Public Private Par terner ship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的主要形式。在我国,民间资本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参与到公路项目中。到90年代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合作建设公路的形式多采用BOT项目。在公路BOT项目中,政府与私营单位达成特许权协议,由私营单位投资建设公路,并运营一定的时间期限(特许期),到期后将公路无偿移交给政府。公路BOT项目很大程度地减轻了地方政府独自建设和运营道路的资金压力,并提高了道路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促进了我国道路基础设施的发展。但公路BOT项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分析我国公路BOT项目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通行费用高、收费期不合理、服务质量低下、运营成本不合理。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乃是在政府与私营单位签订特许权协议时,合同条件与主要合同指标设定不合理。针对政府与私营单位签订特许权协议不合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公路BOT项目本身投资大、项目周期长、利益相关者众多、技术难度高而复杂、风险因素多;二、合同的两个主体——私营单位与政府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前者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后者期望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这使得双方在特许权协议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特许期、定价与容量等的决策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与冲突。基于以上,本文根据我国公路BOT项目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优化公路BOT合同的核心决策变量——公路容量、特许期和收费定价的决策,以更好地协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双目标规划方法,本文首先介绍了完全信息条件下,不考虑运营成本和折现率的一般的公路BOT项目Pareto有效合同。然而,公路建成进入运营期后,运营成本是主要成本支出,资金需求量较大且持续变动,是影响合同决策的重要因素,应予以考虑。因此,在一般的公路BOT项目Pareto有效合同的基础上,考虑到运营成本及其随时间变化的特点,将运营成本引入到合同模型中,利用双目标规划方法,构建了考虑运营成本的公路BOT项目Pareto有效合同模型。此外,文章还考虑了折现率与政府和私营单位谈判能力的作用,分析了它们对公路BOT项目Pareto有效合同决策的公路服务质量的影响。通过算例分析,对合同模型进行求解,对合同性质进行讨论,证明了本文构建考虑运营成本的公路BOT项目Pareto有效合同模型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以及对实际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