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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作为一种可流通的“财产”越来越多的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中,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令共有股权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关于共有股权的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已经使用了“共有股权”的概念,共有股权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行使、转让、分割中难免产生纠纷,但我国并没有完善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理论基础、行使、转让、分割等问题作出分析,以期能为完善夫妻共有股权制度的设计提出一点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从理论入手,分析夫妻共有股权的理论基础。股权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中财产属性在股权的性质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论证共有股权理论的前提;股权能否共有的争议多集中在股权的人身属性上。但笔者认为准共有的范围不应局限于财产制度,一切可被合法分享权利和利益均可适用准共有制度,股权的人身属性对于共有理论的限制可以通过“代表人”制度解决,因此,股权适用准共有制度没有太大问题。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承认了夫妻共有股权。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有股权的类型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股权、双方约定由双方共有的股权、夫妻一方个人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第二章论述了夫妻共有股权的股东权利行使与对外转让。实践中股东权利的行使人仅为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作为非持股方的共有人不能对外行使任何股东权利,这与传统的共有理论不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代表人”制度,由作为“代表人”的持股方行使股东权利,非持股方不能对外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也是股东对于股权的行使,尽管未经非持股方的同意,但由于持股方对外享有股权的全部权利,对外转让股权也是有效的。 第三章以夫妻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持股方式为依据,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以各自名义共同设立的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在进行股权分割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考虑不同的问题,如明确股权价值确定、分割方式确定、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夫妻二人公司中工商登记股权比例的效力、分割股权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等,分析不同问题的处理方式。 结论部分是笔者对于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在夫妻共有股权诉讼争议时倒置举证责任,并建立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制度以保护非持股配偶的知情权、持股方恶意处分共有股权时,非持股方可以依据共有权获得救济,同时,还要协调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笔者借此期望本文能为我国夫妻共有股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