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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上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运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消灭的特定情形下雇主按法定的标准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就雇员而言属获取利益,对雇主来说体现为不利益。经济补偿金立法架构是由劳资双方长期博弈,公权力介入劳动关系而促成的。各国公权力介入劳动领域之程度通常依据各自解雇保护理论的发展水平、本国劳动立法之得失经验和借鉴他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展开。审视他国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剖析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立法,亦可发现我国现行劳动经济补偿金立法之欠缺,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来完善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立法,达到适度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论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基本理论。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性质展开,并与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比较。分析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三种学说,明确其道理所在及不足之处,以期界定劳动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其他主要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并就经济补偿金法定适用范围、基础标准、年限计算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出其他主要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经济补偿立法有所帮助。第三部分,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现行立法及不足。从国家与地方立法两个层面详细介绍了我国劳动经济补偿立法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经济补偿金立法存在的不足,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国情、缺乏对较大年龄劳动者的特别保护、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双重设限欠妥、未明确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下限和支付周期单一、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发挥效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公信力不高,仲裁员素质需提高等;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思考。借鉴其他主要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的先进经验,总结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立法的教训,提出了完善我国经济偿制度的建议:废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度加强对较大年龄劳动者的保护;废除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为社平工资三倍的上限;对竞业限制补偿进一步完善;加强工会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增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严格劳动仲裁员的准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