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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航运法律体系,水路货物运输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前者主要受1993年开始实施的《海商法》的调整,规范我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简称国际水路货物运输;后者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交通部制定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的调整,规范我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简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本论文主要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人们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在介绍了《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后,分析了《合同法》与《海商法》的关系以及其对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同时对新《两规》的主要特点做了介绍。 第二章是关于船期表的法律性质。该章主要就船期表是要约的观点提出质疑,指出其法律性质应为要约邀请,并就此做了论述。 第三章是关于归责原则。该章从归责原则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合同法》确立的严格责任制,以及严格责任制对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的影响。 第四章是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笔者在对留置权的概念及一般法律特征进行阐述后,论述了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几个主要问题,如对《海商法》第87条规定的“其货物”的理解,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应注意的问题等。 第五章是关于无人提货的问题。该章在分析了无人提货的概念及性质后,阐述了承运人对无人提取货物的权利:凭单交付责任的免除权、对无人提取货物的留置权、处置权和对托运人的请求权;同时也阐述了承运人对无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对货方的通知义务和对无人提取货物的合理处置义务。 第六章是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索赔期限。该章主要就1995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90条规定的“180天索赔期限”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期限并非除斥期间,应为诉讼时效;并就其与《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的冲突做了分析。 围绕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上述几个问题,笔者对目前存在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为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