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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中发展出来的一种合同法制度,该制度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但是各主要国家、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商事统一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根本违约制度均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根本违约制度的渊源、价值、意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进行探讨,获得对根本违约制度更全面的认识,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具体而言,除去引言和结束语之外,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根本违约制度的渊源、价值和意义,这是本文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分别论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国际商事统一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本违约制度的起源;接着阐述了根本违约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分别论述了两大法系国家该制度的构成,接着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国际商事统一法中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重点论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对根本违约制度构成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分别论述了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根本违约法律效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