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旨在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律师帮助的制度。通过该制度,如果律师的辩护严重不称职法院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以此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与完善律师的诉讼权利、改善执业环境等辩护权的外部保障措施不同,无效辩护制度是作为内在动力来推动辩护权发展的。尽管我国目前对律师不称职辩护要给予一定惩罚,但措施并不具充分性,无法有效解决被告人因律师的怠忽职守而被错误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考察借鉴,提出在我国建立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构想,以期通过该制度督促律师积极为被告人辩护,并为有效辩护权受到侵害的被告人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无效辩护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对无效辩护以及无效辩护制度的概念予以明确,并阐述了无效辩护制度和有效辩护权的关系,即无效辩护制度是有效辩护权的保障,不仅能对侵害有效辩护权的行为进行事后制裁,还能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同时,分析了无效辩护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对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做了系统的介绍,并分析了该制度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的利弊。在美国,导致无效辩护的原因有三类:政府或法院的不当干预、利益冲突以及律师的不称职辩护。一般而言,被告人主要在间接审查程序中提出无效辩护申请并对无效辩护承担证明责任。在早期,无效辩护申请只有达到荒诞剧和笑柄的证明标准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于后来该证明标准受到广泛质疑,因而被合理称职标准所取代。从1984年的斯特里克兰案开始,联邦最高法院转而将双重证明标准作为被告人证明无效辩护的统一标准并一直沿用至今。尽管该制度从确立以来为美国的刑事司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受到了不少批评,尤其是该制度的提起方式和双重证明标准更是争议颇多,对此笔者均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在构建我国无效辩护制度时能起到警示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构建无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随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被告人对律师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确保被告人获得称职的辩护愈加重要,而与此相反的是我国的刑事辩护质量并不尽如人意,立法对此所规定的救济措施效果有限,对有效辩护权也缺乏足够的关注。因此,旨在提高辩护质量、确保公正审判的无效辩护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必需品。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无效辩护制度的具体举措。此部分既是文章的难点,也是最终落脚点。笔者认为,在建构我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之前首先应当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处理好两个关系:其一,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借鉴与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关系;其二,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与律师辩护独立性的关系。紧接着,文章对我国构建无效辩护制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辩护律师作用发挥的有限性和刑事辩护率低下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无效辩护制度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细化,即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不服法院驳回无效辩护申请的救济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辩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无效辩护制度的适用中应起到什么作用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