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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规制权是一国政府为维护本国的重大公共利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特别是国际投资中是东道国维护本国公共利益的重要主权事项。鉴于国际能源投资通常与东道国的环境、公众健康、人权保障等重大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特点,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保障东道国规制权的有效行使,既是对尊重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实现良好合作的重要前提。在国际能源合作中,除了双边投资协定以外,《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是投资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但是其中的许多条款也为投资者挑战东道国规制权埋下了隐患。在规则化、制度化日益增强的国际背景下,鉴于国际能源合作往往与一个国家的主权以及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密切相关,为了促进国际能源合作的稳步、深入发展,建立健全国际能源合作的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体系是极为必要的。ECT是目前唯一专门针对国际能源投资与贸易的多边性条约,为国际能源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就近年来的国际仲裁实践而言,除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外ECT几乎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能源合作争端解决依据。特别是ECT中的投资待遇条款、征收与补偿条款、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条款等内容都为投资者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也都彰显了对投资者的高度保护。ECT的该特点也为投资者挑战东道国规制权埋下了隐患,进而使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导致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的利益难以实现平衡,不利于国际能源合作的持续深入发展。针对近年来国际经济合作中凸显出的东道国规制权问题,众多国家与地区都开始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对晚近投资协定条款的改革中。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作为一个能源大国的地位将会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我国将会面临众多的国际能源合作问题。就我国的现有规则制度而言,我国缺乏完备的能源合作制度体系,也不是ECT的正式成员国。但是鉴于我国在国际能源合作中的重要地位以及ECT在国际能源合作中的重要地位,我国有必要重新考虑与ECT的关系。与此同时,ECT中的东道国规制权问题应该作为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由于ECT中的规制权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待遇标准、征收与补偿、ISDS机制等几个关键性条款当中,因此在文章中将会对这几个重点条款中的规制权问题进行文本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初步总结出ECT在东道国规制权方面的局限性,以期为我国更全面的处理与ECT的关系提供有关建议进而促进我国能源法律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