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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领域,“不可抗力”作为几乎通行于各个立法例的概念,是公认的责任免除事由。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有一系列关于不可抗力概念界定的条文。然而,围绕着这些条文的解释、究竟如何确定“不可抗力”的概念、各要件准则具有怎样的内涵、各要件的判断时点、判断方式等问题,却始终存在着争议。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然而,直至今日,该民法典中始终没有关于“不可抗力”概念界定的条款。所有关于“不可抗力”定义标准、界定方式的描述,均源自于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的判例和学者的总结、学说。因而“不可抗力”的概念界定问题成为法国法上经久不息的争议焦点。本文拟通过对不可抗力概念在法国法上争议、演变过程的介绍,为我国法上的相关问题提供一点借鉴。第一部分简述不可抗力制度的定位及其简要历史溯源。即通过其适用领域、免责功能、产生源头等方面的介绍首先对待定义对象作一个轮廓限定。第二部分介绍法国法上界定“不可抗力”的三个传统要件:外在性,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拒性。主要通过对最高法院判例的解读,探究传统上各个要件的内涵与判断标准。然而,近半个世纪以来,这传统的三要件却频频受到质疑、面临挑战。这一方面体现在最高法院各个法庭立场的松动上:首先是“外在性”要件的边缘化;“不可预见性”要件也在是否仍须强制和具体如何判断两个层面成为最高法院各法庭一再反复、摇摆的焦点。另一方面,与判例实践的松动相对应的,是来自学界的争鸣。学者或致力于厘清各原有要件内涵、或提出新的辅助判断标准、或索性另起炉灶提出新的要件理论。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Anthonmattei教授的“新三要件论”和Moury教授的“单一要件论”。此为第三部分。这种模糊甚至混乱的局面极大地影响了法的安定性,使得“不可抗力”——即民事责任有无——的判定几乎成为了“司法乐透”。在这种背景下,2006年4月14日,就分别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两个上诉案件,最高法院组成了联合法庭(1’Assemblee pleniere)进行审理,试图消除混乱,对不可抗力的界定作出统一规定。然而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就联合法庭这两个判决的解读本身,学者之间就存在疑虑与争议。其后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最高法院各法庭之间的立场差异仍然存续。此为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反观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海商法》中单纯对客观事实进行列举界定“不可抗力”的立法模式似有检讨必要。《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要件内涵、判断方式等问题也有进一步明晰、完善的空间。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