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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几乎每个人的必需品。人们在使用网络工作、娱乐、购物、交流的过程中,产生了众多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与现实生活中的有形财物并无二致。正为如此,许多犯罪分子开始将目标瞄准网络虚拟财产,盗取被害人的账号密码,并将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至其自己的账户中出售变现。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频发,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与定量争议较大,也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尤其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既未遂标准的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重点。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这部分主要介绍案情及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的分歧,其争议性问题源于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不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公私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应当如何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既未遂标准何在?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主要对上述三个争议点所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与普通财产共同的经济学属性与法律属性,且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中的公私财产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价格鉴定应该分情形认定:官方出售的,应按官方出售的价格计算;玩家交易的,应按具有普遍性的价格区间中的中间价格计算;没有交易记录的稀缺财物,应以事后公开售卖相同财物的方式确定价格。网络虚拟财产应以被害人对该财产失去控制作为盗窃既遂的标准。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部分主要结合前一部分的法理知识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已转至行为人账号内的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数额属于盗窃既遂,尚未转至行为人账号内的部分则属于未遂;应当对既遂与未遂分别定罪量刑,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司法实践及时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应发布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国家也应当成立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鉴定标准,从而为同类型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