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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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徙是一直存在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口流动与迁徙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16年开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加快了农民进城的速度,大大扩充了农民进城的规模。与传统的城市化建设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不是物而是人,是进城人口的本地化,是农民的市民化。我国的城镇化推进速度之快令世界惊叹,但也埋下了隐患。在行政目标高效推进的同时,忽视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框架的整体构建,对城市外来人员“安居谋业”问题基本采用政策性方式,没有对进城农民生存、生活乃至长期发展的基本权利进行研究和保障。户籍改革以及居住证制度虽然缓解了进城农民的待遇差异性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进城农民享有城市同等福利水平的目标,户籍改革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落户难题。2016年《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申领了迁入城市居住证的公民作为城市移民在城市务工和定居。但由于各种福利待遇的城乡二元分割,其各项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甚至会因为城市某些“发展目标”而被牺牲。这部分群体依然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个人乃至群体的“城市化”面临诸多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学界正逐步扬弃“农民工”或者“流动人口”之类的称呼,转而提出“城市移民”概念作为解决进城人口权利保障进路。城市移民不仅是一个概念的翻新,更是一支庞大人口队伍利益轮廓的逐渐清晰化表征,移居到城市的农民不再回到乡村或者无法再回到乡村(土地被征用),因此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制度才会特别重要,因为只有法律上的权利保障才能最终作为一种稳定而安全的制度来保证进城人口的“城市化”。城市移民的社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区别于自由权的公民权利类型。社会权是移民社会人格和精神人格形成所必需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宪法权利,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社会权,考虑到社会权利落实的制度保障,论文立足我国宪法中社会权的规范体系,确立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内容为城市移民的劳动权、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社会权涵盖了公民生存发展的各项重大利益。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来看,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具有经济、法治以及社会三大功能,是解决移民有效融入城市的法治路径。然而移民社会权保障所具有的突出功能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重视,移民在劳动就业、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方面的保障现状令人堪忧。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子女受教育以及物质帮助(医疗、住房、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很多,客观方面是社会权保障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短时间无法达到保障的整体性,但主观层面法律制度配给不足乃是最直接原因。目前移民“半城镇化”的突出矛盾与缺少上述基本权利的法治保障不无关系。城市化过程中的“基本权利缺席”,户籍制度及其附随利益仍然发挥人口的管控作用,城市移民专门性立法的欠缺等都造成了社会权保障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新型城镇化缺失“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城市化进程始终依赖政策之治而不是法治、移民持续受到歧视、移民与城市的深度融和困难等诸多问题都与高速度的城市化率明显不匹配。溯本求源,“人”的城市化依靠权利的支撑和法律制度保障来实现。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包含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两个层面:社会权保障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整体性构建。我国宪法中社会权条款占有不少的篇幅:总纲和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有7条共19个条款专门针对社会权进行了规范,结合序言和总纲中关于国家基本任务的条款,我国宪法比较明确的给出了公民社会权的主客体、内容、保障原则、国家义务等等。构建社会权保障的制度首先应该发挥宪法社会权条款的功能,为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奠定规范基础和制度框架。其次,我国城市化带动了大规模的迁徙人口进入城市,而其生存和发展等根本利益却无专门立法进行保障,传统立法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方面乏力,造成移民在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方面保障缺失,这不仅不符合法治与人权保障的原则,也会对人口的“城市化”造成负面影响。质言之,城市化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对城市移民的社会权进行专门立法保障,在体现权利保障平等性与科学性原则前提下,结合已有的行政规范以及实践经验确定立法的内容,构建立法实施配套措施。无救济则无权利,城市移民的社会权应该有相应的司法保障。社会权的可诉性虽然在理论界争论至今,但司法实务中从未缺少相应案例。从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每项权利的保障内容和程度呈阶梯式递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所列举权利内容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是权利保障的不同层次,也是政府负有的不同程度的义务,可以适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即严格审查、适度审查以及合理审查。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对地方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和判断参照。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障,移民的城市化需要符合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需要构建权利保障的不同标准、需要实现权利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只有实现了进城人口的全面城市化,才能最终实现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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