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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形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势必会为了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而降低经营成本,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会不断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原本单一的经营范围因为企业规模的变大而涉及到市场的各个领域,由此,关联企业便产生了。市场主体有进入便会有退出,当市场主体出现经营危机而无法挽救时,法律便会规定一定的程序使市场主体从市场中有序地退出,这就是企业的破产程序。对于一般企业破产,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当出现破产的情形时,企业就会根据相应的程序有序地退出市场。而关联企业破产,因关联企业本身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关联企业破产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如关联企业中资金、人事等的错综复杂使得关联关系难以认定,从而会影响对企业独立法人人格地位的认定;再如关联企业破产中,对于债务的清偿也会出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而这些都是现有企业破产中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有必要根据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以及国外对于解决关联企业破产所适用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使其在作为市场主体时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效益一样,在退出市场时也能保持市场的有序状态。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闸述:第一部分为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界定。该部分从关联企业的定义着手,分析了立法上和理论界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总结出关联企业的核心在于关联关系,并对关联企业的内涵进行了概括。本文在准确理解关联企业内涵的基础上,对比一般企业破产的特点,归纳出关联企业破产较一般企业破产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如破产申请人不同、破产法院管辖不同、破产管理人不同,另外,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上也有很大的区别,由此说明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为关联企业破产巾债权人的保护。该部分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关联企业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二是关联企业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方式。关联企业破产中控制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极易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在意识到关联企业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时,更重要的是该以怎样的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本文在分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深石原则以及实质合并原则之后,并在对三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实质合并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具有更大的作用。第三部分为关联企业破产的程序。因关联企业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关联企业破产牵扯到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因此,在企业破产法中应该对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应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出发,关联企业破产程序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法院管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方而都应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程序,这样才有利于平衡关联企业破产时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