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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人类社会飞速发展,促使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职能逐渐扩展。为了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相适应,灵活有效地运用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行政机关只有拥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积极实现自身的社会管理职能。然而其消极的一面也是不容忽视的,过分自由的裁量、任意裁量、滥用裁量权等现象在行政活动中时有发生。这种不良现象不仅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由此遭受冲击、法律效力大大削弱、司法权威性也将遭到践踏,因而如何正确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施以有效的规制也就成为了行政法学界所要致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行政裁量基准实质上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确认与规范,是保障行政权正当运行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在设定行政裁量基准时,不仅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要严防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从而避免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引发的一系列负面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的发展的需求尚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通过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从而解决一些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相关的问题。在内容上,首先从理论角度,以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为出发点,对相关的定义进行厘清:得出行政裁量基准性质上是属于解释性规则的行政规则;以内部效力为主,但效力一定程度及于外部;功能上主要运用于行政权规制、保护相对人权益和弥补立法不足几个基本观点。进而从控权、指导行政、促进法制三个维度体现出构建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接着介绍我国裁量基准的发展现状并总结出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的焦点,之后对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开,提炼出主体、适用范围、控制技术三个核心问题。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裁量基准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在此基础上,针对核心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主体以上级行政机关为主,向基层倾斜;扩大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范围;从考量因素、裁量幅度建立控制技术;完善相关国家与地方立法及建立有效评估机制六项完善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