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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和完善,为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族群众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面对国内外严峻形势,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从制度建设、权能体系配置、组织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构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这一时期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是历史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之一。本文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研究”为题,史论结合,论从史出,从前期准备、时代背景、法制保障、权能配置、组织载体、行政人员等方面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建设,有助于丰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理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改革,强化其能力、提升其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理论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相关政府建设实践经历了从苏维埃政府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历程,呈现出主张与践行民族平等原则、政府建设的逐步发展性、民族干部培养的自觉性等特点,进而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方略,积累了政府建设的实践经验,培养与储备了民族干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鉴于严峻的内外形势,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以组织精干、运转高效、权责明确、政令统一、照顾和体现民族特点为目标,努力推进以制度建设、权能体系构建、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自身建设。一是制度建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政令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呈现出源于实践且内容较广、废立同步兼具过渡性、法令居多且较为原则、较为滞后且不够规范等特点,初步规范和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能体系配置和组织机构建设,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二是权能配置。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权能体系配置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性相结合、民族性与区域性相结合、自治性与统一性相结合、政治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等特点,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奠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的基础,落实和保障了民族平等权益。三是机构建设。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体制及总体架构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为界,分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的性质。前一阶段受前苏联影响极大,中央实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两级制体制,地方则实行大行政区、省级、县级、区级、乡级5级,或大行政区、省级、县级、乡级4级体制,或省、县、乡3个实级和大行政区、专区、区公所3个虚级的“三实三虚”体制。在后一阶段,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省级建制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建制,政府已不具备权力机关、司法和检察机关等性质,而仅是行政执行机关。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机构建设呈现出从“自治区”到“三位一体”、多种构建方式并存、逐步规范等特点,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组织保障,是落实民族政策的行政载体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基本推手。四是干部队伍建设。在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出培养和改造并重、以民族政工干部为主专业技术人员为辅、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特点,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人才支撑,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基础和落实行政自治权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虽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出色地完成了历史任务,促进了民族平等团结,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绘制自治地方政府建设的基本蓝图,构建了基本的法令制度框架,形成了统一的组织权能体系,积累了干部队伍建设经验。但是由于受民族法制建设滞后、干部培育滞后于实践需求、内外环境较为严峻等因素的影响,也还存在权力划分与落实不科学不全面,行政建制与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干部队伍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革命”热情高涨而不注重从传统优秀文化中汲取道德养分等问题。从民族自治地方实践看,其政府建设仍然还存在机构改革陷入“精简——膨胀”怪圈、干部队伍建设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此,客观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的经验教训,吸收有益养分,进一步坚持维护领土和主权完整、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以自身建设为首要、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策略路径,以干部培养、法制建设、自治权落实、组织机构建设、政府效能提升为基本着力点,多措并举着力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深化机构改革、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体系,以点带面深化自治地方政府自身建设,提升效能助推“五位一体”建设和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