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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一生都在做着经营、投资和融资这三件事,关联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机制,通过降低企业信息风险和债务代理风险,降低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被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关联担保的行为规则与程序规则,但未明确违反该规则的法律后果,与之相关的应采取何种路径评判合同效力、交易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审查范围以及采用何种审查标准也并不明晰,由此引发了学术界激烈的讨论,司法裁判也尤为混乱。为了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促进关联担保良性发展,给真正需要融资的企业带来活下去的希望,因此选取关联担保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出公司法对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介绍现行公司法对关联担保中被担保的主体范围、决议机关及决议规则等问题的具体规定,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公司法对关联担保的制度设计存在着关联方主体范围不统一、利害关系人表决权排除机制适用范围小的问题。在写作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若干重要规定,有鉴于此,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角,论证“九民纪要”对关联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行为效力、效力的判定思路、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审查范围等规定的合理性。遗憾的是,“九民纪要”未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作出规定,使得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悬而未决。此外,未区分公司类型对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作不同要求,针对非上市公司的审查要求将会使上市公司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除了研究关联担保的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为了考察关联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运用司法大数据手段,筛选出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涉及关联担保的裁判作为样本案例,基于样本案例的数据显示归纳出司法裁判中对关联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效力的路径、交易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以及审查程度的整体趋势,同时通过分析样本数据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规范属性认定不一、裁判割裂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是否存在审查义务以及审查程度不明确、裁判过于偏重商事效率四种较为突出的问题。最后,在“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已解决前述部分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关联担保在《公司法》、“九民纪要”以及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针对公司法对关联担保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建议统一公司法中关联方主体的范围界定,同时扩大利害关系人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适用范围;针对“九民纪要”对关联担保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区分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下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针对司法裁判中裁判结果割裂法律间联系、裁判思路混乱,说理逻辑性差的问题,建议完善司法裁判中对关联担保案件的认定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关联担保采用不同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