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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