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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物质财富积累巨大,犯罪分子特别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通过犯罪活动获得非法收益的数量之多几乎达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而及时处置这些“黑色财富”以确保安全和保值无疑就变得十分迫切,洗钱犯罪也就“应运而生”。西方国家最先感受到洗钱犯罪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与威胁,因而相继确立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洗钱犯罪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跨国犯罪行为,为此国际社会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反观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中最活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洗钱活动,对此我国刑法在1997年确立洗钱罪予以刑事立法上的回应。此后刑法洗钱罪构成要件又两次修订,立法上的不断完善是有目共睹,尽管如此,在洗钱罪罪状构成以及洗钱罪的司法认定等诸多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研究。本文立足于对洗钱行为本质特征、具体行为方式和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的总体分析,进而重点考察较早进行反洗钱刑事立法的西方国家的立法历程和国际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发掘具有普遍意义的立法经验,最后对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罪名设置及构成要件立进行深入评析,并在借鉴普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我国洗钱罪的完善建议。依上述论证思路,将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洗钱行为概述。首先从中外学者对“洗钱”这一概念的定义中总结出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建立对洗钱行为总体上的抽象把握。其次,具体分析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具体操作手法,也即洗钱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以验证抽象认识的合理性,并建立对洗钱行为的直观认识。最后总结出洗钱犯罪活动可能呈现出的主要特点。第二章,重点考察较早进行反洗钱刑事立法的西方国家的立法状况和国际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总结出两个方面的演变规律。第三章,首先考察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及刑法典中洗钱罪的确立与两次修订情况。而后以四小节篇幅重点分析洗钱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分别阐明了:将洗钱罪的主要犯罪客体归于金融管理秩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洗钱罪客观方面之行为方式设置的合理性及客观方面之上游犯罪的设置缺陷与完善建议、洗钱罪主体应包括上游犯罪本犯的合理性、洗钱罪主观方面之“明知”的内函以及不应将其视为目的犯的具体理由。此外,为了兼顾理论研究的实践可操作性,本章以单独一节的内容针对洗钱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开创性的提出以犯罪数额作为洗钱罪的一个认定标准,并对这种观点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