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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牵连管辖制度作为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已经造成诸多刑事案件无法顺利解决。牵连管辖制度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与审判全过程,关系到公安、检察、法院等多方的职权划分与职责履行,权衡了具体案件中的多种诉讼利益,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维护了司法权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长期缺乏刑事牵连管辖制度,导致司法机关冲突、诉讼程序拖延、司法资源浪费、诉讼参与人权利受限等多种问题。因此,对刑事牵连管辖制度进行全面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为刑事牵连管辖制度概述。此部分在明确刑事牵连管辖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牵连案件的司法实践要求,探究了牵连管辖制度的法理基础,并阐述牵连管辖制度的意义。文中将刑事牵连管辖界定为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管辖制度,即多个案件根据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本应由不同机关受理或审判,但因案件之间具有内在的特定关系而可以合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结合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文章认为牵连管辖制度涉及一系列程序法律关系的协调,该制度具有在我国建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加强对牵连管辖制度的关注。 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牵连案件管辖现状全面考察。首先阐述了刑事牵连管辖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中涉及牵连管辖制度的部分。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梳理得知我国未规定牵连管辖制度,但是管辖的相关规定又不断为牵连管辖提供或多或少的依据。其次,本文用司法实践中适用牵连管辖制度的典型案例来分析一人犯数罪、数人共同犯罪及牵连类型交叉的复杂牵连案件中公安、检察、法院的处理方式,总结出其中科学、稳定、一致的做法并建议进行立法规范。对于司法实践中问题突出,但是没有统一处理方式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力求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法。再次,以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分析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立法缺陷。刑事牵连案件的处理在我国存在着立法缺位、司法解释越权、牵连案件类型规定笼统、适用规则不够合理等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了合理构建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建议。刑事牵连管辖制度内容包括牵连管辖适用的实体要件、牵连管辖适用的程序要件、牵连管辖的适用规则三个部分。文章参考了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我国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研究了我国学者关于牵连管辖实体要件的探讨,认为牵连管辖的实体要件应为:(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数人同时在同地分别犯罪的;(4)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5)与本罪相关的伪证、包庇、窝藏、妨害作证罪;(6)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牵连管辖适用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第一,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不能牵连管辖;第二,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间不能牵连管辖;第三,刑事诉讼阶段必须相同。牵连管辖的适用规则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适用规则,侦查阶段的适用规则主要考虑是否便于查明主要犯罪事实,是否便于接受审判,是否利于诉讼程序的整体推进。审判阶段的适用规则侧重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案件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裁判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