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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正面临着异常严峻的就业问题。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就业问题,将就业看作是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头等大事。我国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职业培训,同时这也是政府解决结构性失业的根本举措,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职业培训要想持续性发展,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职业培训立法体系,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也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然而,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职业培训立法活动多以政府为主导,法律条款多偏于倡导性建议,立法中的监督与反馈环节也较为薄弱,职业培训法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职业培训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职业培训都相当重视,职业培训立法体系也相对完善,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就有美国和德国。前者是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后者以“双元制”职业培训而闻名世界。这两个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开始了职业培训立法相关实践的探索,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职业培训立法体系,积累了许多职业培训立法的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笔者通过相关文本研究,对中、美、德三国职业培训立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我国职业培训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论文从四个部分展开了论述:首先阐述了研究动机和研究意义,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确定了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同时还对文章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了界定。其次,通过查阅中、美、德三国职业培训立法资料,对三国职业培训立法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勾画了三国职业培训立法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再次,通过对三国职业培训立法的主体、客体、程序进行比较,总结其各自的特征。最后,通过对三国职业培训立法特征进行分析,反思我国职业培训立法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职业培训立法的建议,即健全立法主体、修订立法客体、调整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