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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既有刑事司法权,又有行政执法权,长期以来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尽管该部门外部有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内部有纪检监察、法制、审计监督,但这些监督方式都以事后追究责任为主,难以达到同步预防、动态查纠的目的。鉴于此,中国在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框架下于1997年建立警务督察制度。这一制度,较之其它监督制度更侧重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能够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迅速、准确地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其作用不可小觑!但同时,作为一个新兴制度,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有许多地方需要探索和完善。本文从行政监察和警务督察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从事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工作的实践认识,剖析当前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内外警务监督好的经验做法,重点探讨如何完善督察法律法规、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提升督察队伍素质等途径,确保警务督察有效发挥督促查纠、保障服务、防范制约和参谋协调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中国行政监察和警务督察的概念和职能职权,并厘清公安机关行政监察和警务督察的两者关系。第二部分介绍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警务监督模式。第三部分剖析中国警务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是在立法层面上督察管辖权规定存在不足,现场处置权规定过于空泛,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有待增强;在运行模式上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督察机构独立性不强,查处违法违纪权与纪检监察难以厘清,部分督察权被信访法制部门抽离;在队伍建设上权力行使受到传统思维制约,警务督察程序意识缺失。第四部分针对存在问题,探讨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对策建议,提出督察机构应在“大监察”体制下发挥独有的前置预警作用,制订出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加快推进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立法,建立督察垂直化派驻和巡回制度,完善“有权即有责”的督察责任体系,全面加强督察队伍素质建设,不断适应和推动公安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