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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民主化步伐的加快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行业协会在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元主体构成的现代市场经济框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来看,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以此来约束会员的行为并促使其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从而作为竞争法律体系的补充与细化,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形成机制的缺陷、代表利益的局限和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经济动因在权利动因的催化下从可能转变为现实,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严重损害竞争机制,从而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行业协会会员利益的局限性影响行业协会决策的公正性。有效竞争理论、公平效益理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构成了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为了厘清合法的自律行为与违法的垄断行为的界限,本文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予以分析,并且挂一漏万地列举了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旨在打击违法垄断行为。美国、德国和日本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各自的存在土壤,我国在法律移植时,既要借鉴先进的外国立法经验,更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力求实现“法治现代化”和“本土资源”的完美融合。 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中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规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在规制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法》在行为方式、主体认定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建议增设一章专门规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违法适用原则和适用除外制度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该章的调整对象;竞争规则的登记和公开制度规范了行业协会开展的自律活动;在主体认定上,借鉴“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分清行业协会和会员的责任,使得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宽恕制度吸引违法者主动交代和揭发非法垄断行为,节省了司法资源;通过完善法律责任形式使得责任体系的设置更加合理,达到惩戒和预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