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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通常被视认为是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尘的罗马思想家之一,因而他的思想被学者们判定为折衷主义的,这样的评价包含一定程度的真理性。但是,它没有严肃看待西塞罗在处理哲学素材时的意图以及他所使用的方法,更不用说他的思想实质。本文立足于《论法律》文本,尝试探究西塞罗对宗教法的颁布与解释的过程,进而提炼出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宗教观。本文的论述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论法律》做一概述。首先,介绍西塞罗的生平与作品;其次,分析《论法律》的写作背景;最后,简述《论法律》的结构和对话场景,由此对《论法律》进行结构性的把握,既有助于理解作者的谋篇和意图,也对文本细节的理解很有助益。第二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本文将《论法律》卷二讨论宗教法的内容按照对话的情节发展分为五个部分:“前言:公民权利的基础”;“插曲:柏拉图《斐德若》中的修辞”;“说明:重申自然法”;“引言:劝导先于法律”;“正论:宗教法的颁布与解释”。文章采用逐字逐句的文本疏解方法,对照洛布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中西塞罗《论法律》(De Legibus)1952年版拉丁文本,尝试探究宗教法的颁布过程,逐渐建立起来的正义标准以及作者的宗教态度。正是通过对拉丁文原文的分析、对具体文本的疏解,我们看到,西塞罗在表面上看来简单的论述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谋划。要建立正义的标准,就必须在人的本性中寻求根据,也必须考虑国家借以进行统治的法律,因而西塞罗必须处理当时已经形成并诉诸文字的国家法规和法令,保持对政治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的传统的尊重,所以,这也就是卷二讨论宗教法的出发点,也是对卷一自然法论述的承接。第三部分是对第二部分的提炼和拓展。这一部分根据不同的主题,对文段进行了梳理和归纳。首先分析了西塞罗所确立的最好的政治制度;接着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正义的本质以及如何实现;最后,总结出了西塞罗的宗教态度。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详尽描述了基本法的本质要素和统治阶级的特征,此种探讨的目的是要探寻普遍有效的政治原则,来为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的结论是:在《论法律》中,西塞罗展现了源于罗马宗教习俗的最高理想。与历史情况的具体偏差是由理性,即由法律和正义的最终标准所决定的。西塞罗之所以引用罗马宗教经验的范例,都是为了理解政治事物的本质。他研究的结果就是意识到了政治生活的内在局限性。法律乃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可以断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判定何者具有权能,或依据自然固有地、时时处处都有效。然而,正义的实质与具体的情境有关,并且受到各种特殊条件的影响。理性和正义二者都必须加以某种程度的弱化,以便适合实践或政治生活的需要。尽管如此,正义的标准依旧存在,但由于人和政治社会的本性,要使它们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可是,它们仍然是人类行为的指导,人也总应当力求接近它们。出于实践上的考虑,他的探讨在方法和结论上都是希腊式的,要想使其适合罗马人,就必须赋予其罗马特色。将理性应用于现存的宗教习俗而不是从头开始,西塞罗试图以此保持与过去的连续性,并因而保持对政治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的宗教传统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