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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全面深化经济社会改革,各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保险业更是伴随着大众对于其认知度的不断提升与需要迎来了一个迅猛的发展态势,但是随之而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投保人来说,其未能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具体评判此类案件时,法官缺乏相对统一的评判尺度,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如实告知,作为一项义务来说各国在订立保险法时都将其收纳其中,上升到相关的制度层面,其在具体订立保险合同时,也要充分显现,并且多数涉及保险合同的纠纷,也大多集中于此。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具体产生分歧,一是合同具体规定的说明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二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三是相关的免责规定。多数情况下,保险人最有利的抗辩手段就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本文以笔者所在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原告提起诉讼的两起案件的不同裁判结果为出发点,试图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人身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分析、归纳法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针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相关的人身保险,追溯其合同条文,单就投保人一方面来说,界定其哪些行为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结合具体的实例,说明:在具体订立人身保险方面的合同时,如实告知这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仅适用于投保人,范围是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保险人通过书面询问方式提出的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次,也是针对相关的人身保险,追溯相关的合同条文,明确投保人的具体法律行为中涵盖了哪些要素判定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继而相应的明确相关的法律后果,从单一的客观方面来说,毫无疑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以其具体的法律行为来说的,没有行为的发生,这一违反也就无从谈起,接着,我们需要具体研究它和相关的保险事故,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或者说有无具体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定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最后分析的是投保人基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原因,一是故意违反,二是因重大过失违反,无论哪一种,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探寻二者区别。第三部分针对保险人来说,其在具体解除保险合同时,将会受到哪些具体的限制,及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明确保险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将受到弃权、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的限制,法官应该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和修改精神引用这些规则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第四部分围绕保险人和投保人来说,看二者所相对的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存在怎样的关系。建议在今后的保险法修改中增加保险人的核保义务,切实贯彻保险法具体要求遵循的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