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撂荒现象应对机制与土地经营权有效实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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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撂荒问题关乎我国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目前让撂荒地恢复耕种的办法就是促进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土地流转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目前农户主动流转土地的意愿并不强烈,流转土地零碎化,整体效果欠佳。因此要通过土地流转来解决耕地撂荒,不能仅依靠农户自己,集体必须发挥其管理和统筹的作用,即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收回与流转。目前立法对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仅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人撂荒耕地时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设计和完善,通过收回土地经营权来促进土地流转,从而解决耕地撂荒,达到恢复耕种的目的,亦即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耕地撂荒的概况,包括现状与成因。第二部分是通过三个与耕地撂荒有关的典型案例,引出司法实践在处理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土地时存在的问题。一是发包方能否在承包方撂荒耕地的情形下收回耕地,二是当事人能否在承包合同中自行约定承包地的事由,三是发包方收回耕地后对承包方权利的损害,四是对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的思考。第三部分是对土地经营权内容、性质的探讨,以及对“三权分置”权利架构的梳理,是建立收回经营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是指,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上一位阶的权利都有支配和收回下一位阶的权利。第四部分是目前实践中各地治理耕地撂荒的一些实践经验,治理耕地撂荒不光要在立法与司法上下功夫,也要注重已有实践经验的支撑。第五部分是对收回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构建,首先立法应将耕地撂荒确定为收回经营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其次是确定收回经营权的执行主体,即土地承包权人与村委会,收回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最后是收回程序的建立与事后保障。耕地撂荒的治理是一个复杂且长久的问题,不仅需要立法和政策的双重努力,还要顺应社会发展不断更新解决途径,因此针对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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