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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发达海洋大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二十多年激烈斗争的妥协产物,其生效必将对各国的权益产生深刻影响。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问题上处于沿海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先驱投资者国家的特殊地位,有必要对国际海底制度进行研究。
在国际海底制度的建构过程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可以说起着价值基础的作用。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不是一开始便是各国探索开发国家海底矿物资源的指导原则的,正是由于传统海洋大国在国际海底的资源开发中的掠夺性姿态引起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抗争才有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确立。其具体内涵基本包括全人类所有、全人类使用、为全人类利益、和专为和平目的四个方面.对其属性学术界有着诸多争议,目前国内学者广泛认同“习惯法说”。本文通过结合国际海底具体制度设计评价“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践。可以说国际海底具体制度安排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既有遵守也有背离。同时本文还通过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正义价值进行法理分析,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蓬勃生命力,预测了国际海底制度会沿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精神实质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