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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经历一场具有诉讼体制变革意义的司法改革运动,基本趋势就是由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这个转变过程,同时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重新调整和配置的过程。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事实的主张与证据的提出是当事人的基本责任,这种理念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本文以辩论主义为选题,对这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实践对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行文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主张,全文最终落脚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改造。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简要指出辩论主义的地位与作用,介绍了我国学界对辩论主义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意在开宗明义。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约三万三千字,对辩论主义的若干问题分别进行阐述。第一章为辩论主义概述。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辩论主义的概念,目的在于正本清源,并对辩论主义根据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为后文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章为辩论主义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这部分内容侧重于理论上的探讨,是对第一章内容的深化。其中对辩论主义理论基础的论述也即对适用根据的深层次发掘,同时对辩论主义的价值予以阐述,强调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与第一章共同构成对辩论主义的基本介绍。第三章为辩论主义相关问题研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概念,辩论主义必然与许多具体的概念和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明辨辩论主义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对准确贯彻辩论主义有重要的意义。本部分结合理论与各国司法实践,对主张责任、释明权、真实义务、协同主义等概念、制度逐一加以介绍,着重对它们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目的在于厘清它们与辩论主义的关系,使其在辩论主义下获得定位,为第四章的阐述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四章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改造。从我国辩论原则的内容和由来入手,以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为基础,对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加以比较,解析了在我国确立辩论主义的必要性。进而,结合第三章的观点与主张,针对如何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