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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这一法人团体形成自己意思的方式,其在程序上及内容上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决议的过程中,决议方法或表决方式有瑕疵,或是决议内容存在违法违章的情况,这样的决议就会被称为有瑕疵的决议。有瑕疵的决议必然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司决议制度的法律秩序,因此必须对其效力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受损的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效力评价及相关诉讼救济制度统称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两种瑕疵类型的“两分法”立法模式和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及决议不存在三种瑕疵类型的“三分法”立法模式。目前,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来看,采用的是“两分法”的立法模式。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逸出“两分法”范围的公司瑕疵决议纠纷,立法上的不足让司法实践陷入混乱。因此,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研究的学者,都纷纷呼吁借鉴日本“三分法”立法模式,引入“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这种新的决议瑕疵类型,以应对公司实践需要。国内学者基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公司决议性质,因此也在法律行为理论框架内将“决议不存在”定性为“决议不成立”。这种理解实际上与日本公司法上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同时用民法的视角来解释“决议”这一商法概念,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也有问题。本文以日本的立法与学说理论为借鉴,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探寻公司决议的性质,分析“决议不成立”与“决议不存在”的差异及影响,提出当以日本公司法中的“决议不存在”概念为准,构建我国股东大会瑕疵决议新类型。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当前对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制度的研究现状。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法律行为说”,最高院公报案例“万华案”正是该学说的司法运用。但主流观点不代表是没有问题的,“许尚龙案”正是例证。通过正反两个案例的分析,提出对主流学说的质疑,并明确本文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深入介绍对日本公司法中的“决议不存在”及“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立法沿革、学说发展和判例介绍。从该制度在日本的立法沿革出发,探寻最初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理由,介绍日本的学者在该制度确立之前及之初时的对该制度的探讨、争论,整理介绍裁判所的经典案例。通过这些,了解日本法上的“决议不存在”制度所立足的理论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对比研究中日的学说判例,总结两者差异,并提出自己对公司决议不存在及其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的看法。从决议的性质开始,反驳决议就是一种法律行为的主流论断,公司决议不存在制度的法理基础,除了基础的民法理论依据之外,其商法上的特殊法理基础才是能解释其一系列规定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同时,公司实务需要也是该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第四部分:制度构建。在明确了相关理论问题后,在借鉴日本学者的研究和日本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的公司决议不存在制度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