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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将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促进就业历来为各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我国正在着力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自然亦应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促进就业法律制度。在当前就业形式严峻的状况下,这一要求显得更为迫切。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提供长效的、稳定的制度保障。 本文以为我国促进就业法制建设提供系统的思路为目的,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证我国促进就业法律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理论支持及所应涵盖的内容等问题。全文分3个部分。 第—部分——就业的基本理论,旨在为促进就业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与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情况相比,“就业”与“失业”在学术上有着更为严格的、特定的涵义,对促进就业的研究有必要以明确就业、失业的学术涵义为起点。就业问题的现状是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基础。我国就业问题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其中的主次矛盾在不同阶段又有所区分。要加强制度和政策的针对性,就要对我国的劳动力供需总量、供需结构以及劳动力素质等方面做详细的分析。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进步。促进就业在经济学、社会学、劳动权领域都可以找到相关的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论证了促进就业实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蕴涵了促进就业的某些价值追求。 第二部分——国外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比较,意在通过介绍世界较发达经济国家的就业促进法制,为我国促进就业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都有较为健全的促进就业法制和丰富的失业治理的经验,但因市场经济模式和具体就业状况的不同,它们在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时各有侧重。美国再就业模式属于“储备型就业”,即通过对劳动者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英国在促进就业中更加重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作用,跟踪式的职业指导服务和完善的职业介绍的网络是英国促进就业制度的特色。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在坚持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这一传统的制度功能前提下,强化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走出了一条主动型的失业保险的道路。德国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