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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更,离婚率也逐年上升,有关探望权的纠纷日渐增多。探望权从法理上讲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并享有的一种身份权。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毫无疑问,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离婚家庭的单亲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怀和爱护,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同时它对于处理离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探望权制度的概述入手,主要阐明探望权制度的内容、性质、特征、基本原则和意义等。探望权是属于亲权的范畴而不属于监护权的范畴;探望权具有法定性、相对性、行使的无条件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等特征;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切实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探望权制度的设立符合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趋势,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次是对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主要采用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比较典型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研究,在各国探望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中止与恢复、救济措施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具体比较分析,详细总结各国目前探望权制度规定的优缺点,从而为后文归纳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和立法途径打下基础。再次指出我国目前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及实践中的困境。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进步。因为该规定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和条文的模糊规定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及困境。最后针对这一现状,文章从探望权基本理论及立法宗旨出发,通过借鉴国外探望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国情,倡导确立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探望权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扩大探望权主体;对探望权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将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法定化等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