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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作为人格权体系中的基本制度,对于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全面保护一般人格利益,完善民法中的人格权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制度在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对于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意义及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必要性达成了基本共识,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格权立法和法律适用仍存在着明显的滞后,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落后于日益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尚未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这是我国人格权立法的重大缺憾,并且已经严重妨碍了对于公民一般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学者对于一般人格权进行系统研究只是近些年的事情,很多理论问题诸如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构架的确定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等尚未形成共识。因此,现阶段对一般人格权理论尤其是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于明确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必要性、认识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的不足、构建完备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解决一般人格权法律适用中的难题,进而推动我国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基本人权保障为视角、在推动民法典人格权立法进步的目标视野下,运用历史、比较分析、解释、社会学的方法就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价值、一般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各种学说进行深入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然后,本文对于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审视和剖析,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即应建立符合国情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将一般人格权明确规定于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且采纳具体人格权加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结构模式并尽可能扩大具体人格权的范围,同时消除有关立法中存在的一般人格利益保护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