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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由于其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法并未采纳该制度。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动产的数量及种类日益增多,企业利用动产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该制度又焕发了新的勃勃生机,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抵押制度于20世纪之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判例上得到承认,动产抵押制度再次走向发达。我国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及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又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该制度在实践中作用的发挥。本文拟结合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能为完善该制度尽绵薄之力。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计八章,约十六万余字。全文从理论上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这两章主要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比较法考察。第一章为动产抵押制度概论,主要阐述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动产抵押的概念进入了深入剖析,揭示了动产抵押制度与其他担保物权制度区别的本质特征,这是整个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其次,通过动产抵押制度与相近法律制度如动产浮动抵押、动产让与担保的比较分析,明确了我国立法应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是废弃该制度。最后对动产抵押制度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进行了阐释和说明,动产抵押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化解金融系统风险和拓宽企业融资担保手段意义重大。第二章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的动产担保制度进行比较。首先从动产抵押制度的源头罗马法及日尔曼法入手,对法、德、日、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近现代动产抵押制度演进进行了考察,虽然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动产抵押制度不如英美法系国家发达,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规定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相关制度实现了对动产非转移占有的担保利用,这些对动产抵押制度起了重要补充作用。其次考察了英、美两国动产抵押制度及其演进,由于英美法系无大陆法系严密的物权公示理论体系,所以其动产抵押制度相较大陆法系更为发达。最后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动产抵押制度,可以得到两点启示:一是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的优越性扩展至动产物权的结果,是经济生活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二是动产抵押制度纳入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必须通过对动产抵押相关制度的整合和创新,才能使动产抵押制度和谐地融入传统民法体系。第二部分为动产抵押实体法律制度研究,为第三章至第六章,这四章主要探讨了动产抵押运行中的实体制度设计。该部分对我国动产抵押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三章为动产抵押权的取得与公示,主要研讨动产抵押权取得和公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的取得方式,特别指出了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适用善意取得。其次,对动产抵押合同的内容、形式、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第三,对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及其范围进了讨论,明确了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应为法律不禁止设立抵押权的所有动产。再次,对动产抵押权的不同公示方式作了比较,认为我国物权立法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值得肯定。最后,对动产抵押权登记引发的二元公示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可行对策。第四章为动产抵押权效力,主要剖析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规则。首先对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其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与主观判断进行了研讨。其次,对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和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动产抵押权登记效力的时间效力限制和空间效力限制。最后阐释了动产抵押权和其他动产担保物权可能发生的竞合情形,并厘清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位规则。第五章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主要分析了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抵押权效力所涉标的物范围。首先分析了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具体范围,对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其确定应兼顾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其次,对抵押权效力所涉标的物范围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因为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到后顺位抵押权人和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立法上应明确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具体范围。第六章为动产抵押权的实现,主要对动产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进行探讨。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属于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能否有效地实现动产抵押权是推进动产抵押制度推广和应用的关键所在,建立高效、快捷、低廉的动产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是有效发挥动产抵押制度功效的重要环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对动产抵押权的特点考虑不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本章分别针对动产抵押权公力实现和私力实现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文章的第三部分为动产抵押程序制度研究,包括第七章和第八章,主要针对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中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完善提供了立法建议。第七章为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主要阐述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概念、性质、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次对动产抵押权登记机关的选择和动产抵押权登记系统的构建提供了立法建议,并分析了登记发生错误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第八章为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供了合理化建议。首先,对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申请权和地域管辖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主张我国应建立登记请求权制度。其次,对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审查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我国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审查方式采形式主义审查方式比较合理。再次,对动产抵押权登记内容进行了鉴别和分析,认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公示的内容不宜过多,也不宜过简。最后,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中的其他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如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应增加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