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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更加看重对劳动者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加班以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条文的解读、把握,从而进一步对加班从法律上进行界定;并从是否属于劳动法部门所调整对加班做出相应的分类,力争在现有的立法技术下和法律框架内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进而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报酬权。劳动报酬权,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其概念的定义依赖于对劳动报酬这一概念的解读。而加班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就被包含在了劳动报酬权的权利体系下,同时,由于加班工资同普通劳动报酬相比有其自身特点,并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一般劳动报酬,因此,加班工资应当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报酬。由于加班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现象充斥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报酬权。究其原因,从社会的层面来说,劳动力数量过多,加之劳动者天生的弱势地位是其主要原因;从企业的角度,工会力量的缺失以及企业管理的不当以及不良的企业文化是其主要原因;从法律的角度,立法中的不明确和冲突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此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加班行为以及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下区分正常工作和加班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本文引入了“实际工作时间”这一概念,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进行界定,并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提出了自身的看法。一项权利,必须由应然转化为实然才有其实际意义,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本文主要从请求权和支配权的角度为劳动者特殊报酬权的实现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请求权的部分,主要从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在支配权的部分,主要从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关于更好的实现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报酬权的方法。本文在写作中不但紧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对于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剖析,不但从法律的角度,更结合了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知识,试图从多层面,多角度,客观全面的将加班现象以及加班工资难以得到实现的原因和本质揭示出来。只有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分析和论证才会更加合理和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如果一个制度是以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那么这样的制度一定是不合理的。当一种不合理成为了社会的主流甚至为人们所默许的潜规则,长此以往,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甚至人权建设势必会造成极大地损害,这也与我国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法治理念相悖。面对这些不公平的现象和制度,不应当去纵容、姑息和放任,应当寻求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框架下的解决办法。诸如转变企业和劳动者的观念,明确劳动合同条款,通过制度建设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同时不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等手段,从而使劳动者的报酬权得到完全意义的实现。只要能够衡平好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明确加班的判定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就能得到更多的保障,我国的经济、法制、人权建设也一定能够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